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的规定,以下经济犯罪案件将立案:
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
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九、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新规定:
1、严格规范职务经济犯罪行为行为工作。要制定、完善和执行能够有效防止职务经济犯罪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文件,依法建立职务经济犯罪行为专门处理机构。
2、建立形式严肃、制度健全、监督有力的财务报表核查制度。建立统一的会计体系,严格执行财务会计操作制度,并定期进行验收和检查。
3、加强对领导干部财务支出的管理和监督。Organizations must strengthen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ver their leaders’ financial expenditures, including financial account management and payments to third parties.
4、建立上级主管对下级负有检查责任的领导干部履职情况检查制度。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应定期检查下级领导干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的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行为。
5、强化正确处理财务收支的教育和作风建设。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正确处理财政收支的教育和建设,坚持廉洁从政,节约使用职权资源,捍卫职责权力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