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监督执纪力度不够的问题,应该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监督执纪工作的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加强纪律审查机关的组织建设,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纪律监督职能,全面落实监督执纪主体责任。
2.完善监督执纪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公安、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之间的信访办结案件信息共享和联合查处机制,打通信息壁垒,提升监督执纪效果。
3.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巡视、巡察、督查、检查等常规监督的作用,加强监督执纪力度,对存在的违纪问题实行“零容忍”,依法快速查处,并严肃追究责任。
4.提高监督执纪工作人员素质。加强干部培训,提高监督执纪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纪律观念,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主要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1、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监督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2、批评建议权实际上是由批评权和建议权两项权利组成。批评权侧重于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或其他感到不满意的地方提出批评意见;
3、建议权侧重于公民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缺点或不足之后有权通过一定的形式提出改进建议。批评权与建议权往往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所以一般被统称为批评建议权。
4、控告检举权主要是指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或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揭发,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裁。
5、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其本人或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 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