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第二、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之前,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催告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
第三、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做出决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间微信聊天同意与他人签订担保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如证明该聊天记录确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被篡改或伪造等。
其次,签订担保协议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如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协议内容必须合法、有效、明确等。
最后,如果该微信聊天记录确实表明了双方同意与他人签订担保协议,并且该协议符合法律要求,那么该协议应该是有效的。
但是,建议在签订任何协议之前,最好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以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协议无效的风险。
股东除名的程序和条件如下:
1、主体要件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2、除名事由仅限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3、程序上必须要进行催告,通知股东自我补救
4、必须给予股东合理宽限期补缴或返还
5、要满足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形成股东除名的有效股东会决议
6、拟除名股东在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应予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