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伤残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
2、委托鉴定书(律师事务所或交通队出具)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
5、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
6、受害人在做伤残鉴定时,最好是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避免保险公司等被告提出程序性问题,耽误你的时间,影响你权利的保护。
需注意以下几项:
1、单位委托的,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个人委托的,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在鉴定机构需要时,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证明;如无法证明的,应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接受伤残鉴定者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伤残鉴定最迟不超过入伍后一年时间内。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条例》规定,军人因公致残后应当及时进行伤残鉴定,最迟不得超过入伍后一年时间。
这是为了能够尽快为伤残军人提供帮助和保障,同时也能够确保伤残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伤残鉴定对于军人来说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到他们的个人荣誉和利益,更是关系到他们的家庭和未来。
因此,我们要呼吁社会各方面更加重视伤残鉴定工作,加强对伤残军人的支持和保障,为他们营造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同时要加强对伤残鉴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公正和透明。
伤残鉴定申请后,会在60日内安排做鉴定,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若是伤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