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1、参保人员可凭医疗保险卡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参保人患急病时,可就近在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
2、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指的是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100元(含)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0%,个人支付70%;100元以上的由个人自理。
1.
参保居民在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急诊、肠道门诊、发热门诊以及在本市三级专科医院(含海河医院)门(急)诊就医,无需登记可直接就医,发生的费用居民医保按规定报销。
2.
参保居民在本市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的门诊(不含肠道门诊、发热门诊)就医,需选定一家作为定点就医报销机构。
不住院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报销50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