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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来源只给三天合法吗
时间:2025-05-13 08:08:23
答案

1 不合法

2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工作需要的证明材料种类和数量,而且不得超过必要范围。

而只给三天的举证时间显然不足以满足劳动者收集、整理证据的需要。

3 如果用人单位仍然坚持只给三天举证时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举证期限是指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
答案

举证期限是指在诉讼中,当有一方主张某一事实时,对方应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或证实其主张的时间范围。

一般来说,举证期限从庭前开始到开庭前结束,也就是诉讼状提交后,到庭前提交证据的期限。在此期间,当事人应该认真准备证据,及时进行申报,并且严格遵守法定的时间限制。如果逾期未提供证据,则可能会影响诉讼结果或遭受法律制裁。

因此,举证期限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证明权,维护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非常关键。

举证规则全文
答案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拟制自认)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代理人的自认)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共同诉讼中的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附条件的自认)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不适用自认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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