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明确的是,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却规定3个月属于违法行为。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7、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综上,一年制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最多应该是2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内员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雇主也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在试用期内不交社保是不合法的行为。这不仅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会对员工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如果雇主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也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和员工都应当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